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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憲治國還會帶來哪些改變?
  執法理念會轉變,維權渠道更暢通
  劉德法:憲法是根本大法,是其他所有法律的依據,跟我們的日常生活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都很密切。
  憲法日就是要樹立憲法的權威,我覺得很有必要。以前都覺得憲法是口號,這次把憲法提這麼高,帶來的必然結果是,法制將會更全面。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後稱決定)對立法、守法、執法都作出全面的規定。下一步,我們立法的進程會加快,法律體系建設會更完善,老百姓的維權渠道會更暢通。
  此外,通過憲法日培養老百姓的法律意識,幫他們更有效地維權。當前,很多群眾“信訪”不信法,遇到問題,明明通過法律渠道可以解決,但就希望通過引起領導重視來解決,這一現狀亟待改變。
  依憲治國會使審案方式有所改變
  郭保振:依憲治國肯定會對今後的審案制度帶來變化。四中全會的決定中,就有相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案,只負責審理事實問題,由法官負責法律問題。
  由於陪審員的大眾思維和法官的專業思維各有利弊,兩者結合才能獲取更大的公正。
  不懂法、不守法的公務員不好當
  梁增傑:對憲法和法律不僅要有敬畏意識,還要有遵守意識、責任意識、監督意識。百姓在涉及自己利益的問題上,還需更多的監督權和知情權。
  依法治國是最大的惠民法治福利,法治對全社會來講都是福利。法治環境下,人們能做到“知其所為、安其所得、歸其所依、欲其所行”。公務員隊伍也會不斷優化,不懂法、不守法的公務員會越來越不好當,有法治觀念的公務員則會一帆風順。
  憲法實施也需要有“推手”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與會專家認為,當前嚴格遵守、執行法律特別是維護憲法權威的意識還有待加強,相關制度有待完善。而保證憲法實施,最重要的是建立監督機制,即違憲審查。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實施憲法要求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
  嘉賓這樣認為
  李晴川:四中全會後,我們律師界是很振奮的。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宣傳還不夠。我覺得設立憲法日有兩層意思:首先是確定憲法的主體地位,通過憲法的學習和宣傳,培養憲法意識,形成憲法文化。
  “是不是設立一個專門機構,來監督憲法的實施,目前社會各界的共識還不夠。但是加強憲法監督有多種路徑,還有很多事可以做,比如通過強化憲法解釋來推進憲法實施,這也是四中全會的明確要求。”多數與會專家認為。
  劉向文:我覺得中國可能會在全國人大下設一個機構,具體職責就是保證憲法的實施。
  黃琨:當前法律對於一些標準含糊其辭,這對於執法者而言,是很大的困難。法治實踐中會面臨很多問題。法律制定需要接地氣,不能閉門造車。法律出台後,還需要不斷完善和優化。
  憲法紀事
  這兩起案例是憲法史上的里程碑案例
  身高不夠被企業拒之門外、有乙肝公考遭淘汰……近年來,隨著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公民因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產生的糾紛接連涌現。
  由於其中一些權利在普通法律規範中缺乏具體適用的依據,因此,實現憲法司法化,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將憲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就顯得十分必要。我國憲法史上的里程碑案例,推動了中國法治化的進程。
  “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齊玉苓案
  在1990年中專考試中,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學生齊玉苓被濟寧市商業學校錄取,其同學陳曉琪被淘汰,但在陳父陳克政一手策划下,陳曉琪從滕州市八中領取了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冒名頂替入學就讀,畢業後分配到當地一家銀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齊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將陳曉琪、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費40萬元。
  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齊玉苓因受教育權被侵犯而獲得經濟損失賠償4804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該判決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一項司法解釋的批覆,批覆提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該案被稱作“中國憲法司法化的第一案”,法律界人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對公民因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產生糾紛的法律適用,作出司法批覆,表明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可以通過訴訟程序獲得保障,體現了憲法司法化的重大意義。
  “中國違憲審查第一案”——孫志剛案
  2003年3月17日晚,任職於廣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缺少暫住證,被警察送至廣州市“三無”人員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次日,孫志剛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員救治站。在這裡,孫志剛受到工作人員及其他收容人員的毆打,於3月20日死於救治站。
  孫志剛事件曝光後,引發輿論普遍關註。此案後經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廣州白雲區法院和天河區法院三地同時審理。2003年6月9日,廣州市中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11名被告人死刑、無期徒刑及3年至15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罰。
  孫案發生後,由3位公民發起的關於審查《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被送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時,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而《收容遣送辦法》是1982年制定的行政法規,其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我國《憲法》、《立法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對於“超越權限的”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因此,《收容遣送辦法》屬於應予改變或者撤銷的行政法規。
  孫志剛離世3個月後,2003年6月20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公佈。40天后,飽受爭議卻實施20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
  至此,以“自願求助,無償救助”為原則的救助管理制度取代了強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救助管理站也改為直屬民政部門,公安機關不再參與管理。
  該案被學界稱為中國“違憲審查第一案”。  (原標題:融入生活的憲法,也必將改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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